第一条 妇委会主任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妇委会全面工作。
第二条 贯彻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校党委的中心工作,落实党委的决议,当好党委的助手和参谋。
第三条 组织好妇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的分工和协作,定期召开校妇委会委员会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对妇女工作的指示,研究、部署、检查妇委会工作,经常研究妇女工作理论和政策,总结妇女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学校妇女工作的工作水平。
第四条 有计划地组织妇女干部和女教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五条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反映意见。关心教职工生活,深入了解教职工生活状况,积极维护教职工的根本利益,及时向学校反映群众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困难,并配合学校帮助解决。
第六条 加强妇委会队伍的建设,指导并培训妇委会干部,调动妇委会干部的积极性,及时帮助基层解决妇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负责筹备妇女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主持妇委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工作小组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完成妇委会要求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协调党、政、群团各部门关系,经常向党委请示、汇报妇委会工作,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定期向上级妇联和女教职工报告工作,接受她们的指示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九条 完成党委和上级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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