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次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不少条文,对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中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细化,是一部致力于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的基本人权法。本次修法对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回应,通过明确政府责任、强化救济措施、充实法律责任,力求切实改善妇女生存和发展环境,既有助于确保性别平等落到实处,使妇女权益获得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又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 祁建建
我国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努力推动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观念,从无到有逐步建立了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1954年宪法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并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逐步丰富保障妇女权益的内容。其中,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宪法为根据,建立了以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社保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等为框架的结构,是对妇女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专门法。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入法,禁止家庭暴力并首次在法律中禁止性骚扰。随后,我国根据现实情况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内容,形成了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的架构。
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我国妇女事业实现全方位进步,妇女权益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要从国家层面治理,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对错误言论要及时予以批驳。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均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十四五”规划纲要。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纳入新时代重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新妇女法回应妇女权益保障的热点难点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全党全社会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领悟、贯彻执行党的二十大精神,要“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自觉摒弃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要带头与歧视排斥限制女性的陈规陋习、村规民约以及侵害妇女权益的各种行为做斗争,要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不能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社会各界都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男女平等的重要指示,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摒弃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后签署的第一个主席令就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保障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本次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不少条文,对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中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细化,推进形成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高效的法治实施、严密的法治监督、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一部致力于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的基本人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本次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回应。
例如,新法第八条增设政策法规男女平等评估制度。这有利于在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及时发现其对妇女权益的影响,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将妇女的权利、利益和需求纳入立法和政策制定的主流。第九条增设了性别统计条款,通过对性别数据的监测分析发布,有助于及时发现男女不平等的新情况和现实问题,从而为性别评估提供数据基础和事实根据,以推动政策法规的立改废释以及实施,妥善应对发现的问题。
又如,新法加强了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以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等要求。首先,以“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来界定和解释性别歧视,要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就业歧视。其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治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再次,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用、聘用标准并列举了四种性别歧视行为;禁止用人单位因婚孕等降低女职工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有利于保障女知识分子、女科技工作者权益。又次,人社部门将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以强制性措施强化对平等就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执法力度。最后,对于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运用司法救济手段有效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再如,新法填补了保障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若干法律空白。首先,在第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征用补偿方面的男女平等,妇女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征收或者征用补偿协议上有列入姓名、记载权益的权利。其次,新法规定了多种救济手段。一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法院起诉。二是乡镇政府有权指导村规民约、涉村民利益等决定,有权责令改正其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三是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新法还从生育服务保障、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打击拐卖绑架犯罪等方面对保护妇女基本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
总之,本次修法注重总结经验,立足实际,通过明确政府责任、强化救济措施、充实法律责任,力求切实改善妇女生存和发展环境,既有助于确保性别平等落到实处,使妇女权益获得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又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转载自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