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聚焦加强女职工权益保障,建议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行修订,以解决女职工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新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颁布,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据报道,2022年,全总女职工委员会与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13个省(区、市)联合开展了《特别规定》实施情况调研。 调研发现,总体来看,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意识进一步提高,执行女职工“四期”保护各项规定基本到位。近一半受访女职工反映所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女性占比与男性相当或高于男性,女职工平等的薪酬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基本能够获得保障。但调研也显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女职工权益保障领域面临新问题、新挑战。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促进妇女健康等诸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别规定》应当对照新规定、新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 近年来,部分地方明确细化了女职工卫生费、妇科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规定》有必要吸收借鉴地方立法探索中的好经验做法,进一步作出修订完善,形成对地方立法的科学指引。 在国家实施新生育政策,特别强调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益的背景下,《特别规定》可以提升立法层级和效力,尽快开展修订工作,全面准确界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概念、范围。探索建立由专家、政府相关部门、工会、行业组织等联合组成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家委员会,科学动态调整当前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分层分类确定孕期、哺乳期保护水平;明确细化产假前工资标准、孕期哺乳期调岗、产后返岗、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相关规定;关注女职工身心健康,合理增加关于女职工卫生费、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检查、女职工心理健康等相关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特别规定》应当注重“适当保护”,既回应女职工对加强生育保护、享有平等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等方面的诉求,也要赋予女职工更多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从而精准科学回应新时代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新需求。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生育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用人单位与社会共同、合理分担这一责任。因此,应在完善《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同步系统修订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支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生育成本社会化分担、男女共担家庭责任、鼓励用人单位建立生育友好、家庭友好的就业环境等机制措施,为帮助女职工平衡家庭工作责任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转载自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